各有关单位:
在2009年5月6日举行的流动编制人员座谈会上,有部分人员提出工资未能按规定在第九个工作日前发放的问题。我们就此问题请示学院领导并征得同意,现就上报流动编制人员的考勤问题明确如下:
各有关单位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前上报本单位流动编制人员上个月的考勤情况,迟报单位延至下月发放。人事处于第四个工作日前制表并经学院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处,财务处于第九个工作日前发放工资。
人事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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