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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省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9-03-12 12:03  

粤教继〔2009〕11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范围

2009年5月15日前(含15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男60岁,女55岁),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高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和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

二、认定条件及程序

2009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程序仍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申请人必须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受理时间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8日至15日,其中委托高校报名时间为5月8日至11日,非委托高校报名时间为5月12日至15日。申请人直接在“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网”(网址:http://jszg.gdhed.edu.cn)的网上预认定系统中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用80克A3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交学校人事部门审核。

(二)6月15日至22日为委托高校报送材料时间,6月1日至17日为非委托高校报送材料时间,请各高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及时发布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网上报名时间等信息,并组织申请人集中进行网上报名。

(二)各高校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申报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凡擅自扩大申报范围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我厅将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

(三)各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在网上报名之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并统一组织申请人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附件1)体检。

(四)学校要对申请人上报的认定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认定办将不予受理。

(五)各高校在报送认定材料前,必须按规定将上报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7天以上(公示内容见附件2)。

五、其他

(一)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20- 37627657,传真:020-37628372,电子邮箱:jszg@gdhed.edu.cn,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1704房。

(二)我厅委托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请首次开展认定工作的高校及时联系技术人员开通网上报名系统的管理权限,联系人:温志浩;联系电话:020-37395743, 13640893349,传真:020-87218126。

(三)本通知可在省教育厅主页“热点关注”的“教师资格认定”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www.gdhed.edu.cn

(四)省认定办将在4月举办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与管理系统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一览表

下载:http://www.gdhed.edu.cn/Attachment/jsjxjy-cBFl1c-FJ1.doc

2.高校教师资格认定送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九年三月十日

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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