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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事业单位办理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备案手续
2017-07-15 19:26  

一、业务事项内容:省直事业单位办理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备案手续。

二、主管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受理机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四、办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及行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政府139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广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

五、办理标准:

符合公开招聘公告公布的岗位资格条件及招聘程序,办理人员聘用备案手续。

六、报送材料:

1.公函。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情况,体检、考察、递补或调剂情况,公示情况及结果,拟招聘人员基本情况、考核情况、政治表现、婚姻状况、计生情况。

2.《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

3.拟聘用人员材料。学历、学位(需提供第一学历及最高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证明》。

4. 增人计划卡。

5. 有随迁家属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指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6.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7.个人档案。

8.其他证明材料(有要求时再提供)。

七、报送材料要求:

1.全部材料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质材料;

2.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由经办人员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补充人员的个人档案,报送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成册,对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进人手续等关键材料先行做出核实认定,保证档案材料真实、完整、连续、有效。

4.所提供材料中涉及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材料或进人手续不清晰的,可要求提供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鉴定或证明材料。

5.报送的材料须清晰、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涂改。

八、办理程序:

1.接收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充材料。

2.承办。工作人员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核。

3.审核。部门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报机关领导核准。

4.办结。发文通知用人单位。

八、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二楼办事大厅(2号窗)

九、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83137862,监督电话:020-83354699。

十、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十一、办理期限:材料完备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日。

十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二楼办事大厅(2号窗),邮政编码:5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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