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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指南
2011-11-01 10:10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省直单位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

二、申领程序

(一)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应在3个月内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难产(包括剖宫产、牵引产、钳产、吸引产)女职工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6、计划内流产的女职工,需提供医院的流产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人事处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申领手续;

(四)省社保局一次性将核准后的生育保险待遇拨到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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