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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三届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
2008-09-01 16:21  

粤外艺职院〔2008〕281号

各部门、单位:

在学院开展“迎评促建”工作、“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和目前启动的“高等职业示范院校建设申报”等活动中,广大干部职工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学院的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体现人才兴校战略,大力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校园氛围,进一步激励我院干部职工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我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学院决定组织评选第三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和“优秀辅导员”,并于2008年教师节在全院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2年以上(2006年9月1日前正式到校工作的在编教职工),近2年来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都可以参加评选。学院各系部负责人和专任教师参加“优秀教师”的评选;学院领导、各行政处室和教辅机构的管理人员参加“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其中“双肩挑”人员可选择申报“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学生辅导员参加“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参与“迎评促建”和“广东省高等职业示范院校建设申报”工作。

(二)具体条件

1.推荐及评选“优秀教师”,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含德育导师)工作年限1年(含1年)以上,或担任过辅导员和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1年(含1年)以上,工作受到好评。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2年来每次评教结果排在所在系(部)的前40%,有3次综合评价9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院成立以来,参与院级以上精品课程或示范专业,以及省级以上实训基地或教改项目的建设。

2)近2年来参与院内外实践实训课时达100小时以上。

3)近2年来开设了4门合格的任选课。

4)制作并获得院级教学课件比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者。

5)负责指导的青年教师获得院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者。

(3)近2年来每年均完成科研工作量,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公开发表论文2篇(含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著作或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

3)获得国家、省级科研、教改立项的主持人。

4)完成国家、省级科研、教改项目的主持人或前三名参与者。

5)入选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或示范专业的负责人或前三名参与者。

6)带领本校运动队或指导(第一指导)本校学生参赛并获省级以上比赛前三名者。

7)艺术类教师举办市级(含市级)以上个人作品展览、个人专场表演1次(含1次)以上,或创作类作品在省级以上专业展览上参展或获奖1次(含1次)以上;具体展览、演出的档次和水平须由学院最终确认。

2.推荐及评选“先进教育工作者”,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为教职工多办实事、好事,未受到师生员工的有效投诉。

(2)尽职尽责,在学院管理、服务和学院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3)师生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较高者。

3.推荐及评选“优秀辅导员”,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循辅导员工作的要求,履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在学院从事辅导员工作2年(含2年)以上,评选时在岗。

(2)服从学院和系的学生工作安排,承担学院规定的相应工作量。

(3)按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的综合得分两年平均不低于85分,且在学院辅导员中排名前30%。

(4)每年撰写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论文1篇(含1篇)以上,发表或上交学生处。

(5)近2年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推荐和评选:

1.不服从学院和部门的工作安排者。

2.近2年来教学人员发生过教学事故者。

3.近2年来管理与服务工作中职责范围内出现责任事故者。

4.在迎评建设或示范性院校建设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不认真完成者。

三、推荐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原则上当年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上一届评为“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的教职工,今届不再参加评选“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

(二)“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同时进行。

(三)各部门按本部门人数,辅导员按总人数10%以内的比例向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人员不足1名的部门推荐1名候选人,同时也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自荐。在推荐和自荐时要附上相关先进事迹和证明材料,并填写《优秀 推荐(申报)表》。各系“优秀辅导员”候选人名单交由学生处确定。

(四)人选的推荐和评选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要充分考虑长期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班主任、任课教师等人员,并使之在推荐人选中占有一定比例。“迎评促建”工作和省级示范院校建设申报工作的各个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优先考虑。

(五)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对照条件,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填写材料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前,各部门应在本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通过评选推荐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六)“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和“优秀辅导员”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学院人事处负责,各部门在9月3日前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资料交到人事处,同时将相关资料的电子版发至人事处邮箱。

(七)人事处将审核过的候选人材料呈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全院公示3天,在教师节公布获奖者名单并予以表彰。

附件: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推荐(申报)表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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