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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2003-05-02 09:15  

为规范我院临时工的管理工作,实行计划用工,控制学院内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数量,杜绝非法用工现象,更好地为学院的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服务,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学院内任何部门雇用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办理了返(延)聘手续的我院离退休教职工、外聘教师以及本院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我院临时工的管理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人事处负责对全院临时工用工的总体管理,各系部、各处室对临时工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条 学院人事处负责:核定全院临时工指标;向省劳动部门申报全院临时工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组织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代收、代缴临时工保险基金;申领、代发保险费用;办理临时工的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管理全院临时工基本资料,审核临时工的上岗资格。

第四条 用工部门负责:根据本管理办法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检查临时工的计划生育情况,检查临时工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失业证》、计划生育证的有效期,并督促他们及时办理相关证件的年审和定期查验;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及时向人事处报告临时工增减情况,计算临时工工资。

第五条 学院内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部门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进行使用,要保证充分发挥在职职工的作用,杜绝滥用临时工及浪费学院现有人力和经费的现象。

严格控制临时工使用范围和人数。对使用期限超过一个学期,占用本部门人员编制数的临时工的岗位设置,以及具体的用工对象,应经学院、系部及相关处室研究决定。

第六条 我院临时工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不得突破学院下达的用工指标。院内各用工部门应于当年11月30日以前向人事处提出次年雇用临时工的计划,经审核后报上级领导审批。

用工部门应在每年3月和9月根据人事处打印的《临时工花名册》,核对本部门实际招用的临时工人数和基本资料,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处,并同时按实际用工人数缴纳临时工合同鉴证费和保险基金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各部门领导原则上不应聘请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为本部门临时工。根据广东省劳动厅规定,财会岗位原则上应招聘本地城镇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必须招用本省劳动力,保安人员原则上应从省内城镇复退军人中招收。确因工作需要招用外省劳动力的,招用前应先报人事处批准。

第八条 在我院工作的临时工,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广州市各大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6周岁,男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5.广州市居民应持有广州市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证》;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持有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发给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停薪留职或下岗人员应持有原工作单位同意外出工作的证明或《下岗证》;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出具挂靠证明;

6.非广州户籍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证明;

临时工所持的各种证明必须是有效的。

第九条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包括校内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保安人员必须持有《广东省保安上岗许可证》。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时工。

第十条 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都必须在上岗前先到学院人事处办理《临时工作证》方能开始工作。

凡招用没有办理《临时工作证》的临时工,视为非法用工。学院不给予临时工待遇。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首先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个人责任,同时按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对用工部门处理,对因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引致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临时工的工龄从办理《临时工作证》之日起计算。原则上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原在我院工作过一年以上,离开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的,离开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可以不再实行试用期,按试用期满所在岗位第一年内的标准核发工资。

第十二条 凡招用已在学院内某部门工作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应督促临时工在开始新的工作前到人事处办理转部门登记。如果该临时工在原部门劳动合同期未满,还要征得原部门的同意。临时工在转换部门期间停工未超过1个月的,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停工期间超过1个月的,前后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临时工在院内工作岗位变动后需重新办理《临时工作证》。

第十三条 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对试用合格的临时工必须在试用期满后的10天内会同人事处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有法人资格的院办企业,可作为甲方在劳动合同书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部门,甲方为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第十五条 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每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续聘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临时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来校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临时工因违纪、违法被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不发给临时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用工部门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人事处在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院。

第十八条 对临时工的管理实行按需设岗,按岗定人,按岗计酬。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按需设立临时工工作岗位,并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本部门的特点等合理地确定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职责对临时工进行工作考核、计发工资。

第十九条 临时工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广州市劳动局发布的当年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我院临时工工资由财务后勤处负责发放。各用工部门应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填写好上月《临时工工资表》并上报给临时工主管部门,逾期不上报,缓发该部门临时工的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务后勤处在每月第九个工作日前发放上月临时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可由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情况需要来安排临时工的休假。对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院临时工实行岗位管理,以岗位完成情况来对临时工进行考核并计发工资,原则上不计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临时工应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加班工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计发。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按广东省有关规定参加保险。保险金按如下标准支付:临时工负担第一年保险金额的100%;自第二年开始临时工本人负担保险金额的50%,学院负担50%。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的医疗费一般采取定额包干给个人掌握使用的方式,每月随工资发放,用于患病或非因工受伤治疗。已采用其他方式(如参加了医疗保险、或部门内自行制订了医疗费报销办法)支付医疗费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但须报人事处备案。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停工医疗期超过五天的,按相关规定改发生活补助费。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适当的医疗补助费;临时工死亡的,学院一次性发给适当的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因工受伤,工伤医疗期内照发工资、补贴、奖金等;在学院医务室治疗或经学院同意转院检查治疗的,属国家医疗费许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100%报销,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或从原工资渠道支付。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临时工因工死亡的,学院一次性发给适当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六条 临时工因工负伤,属重大伤亡事故(抢救、致残或死亡)的,用工部门必须在半天内以最快的方式报人事处及学院领导;属轻伤的,本人应在当天向所在部门报告,由所在部门按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用工部门还必须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部门应发给临时工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临时工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给予岗位津贴,随月工资发给。具体标准由学院另定。

第二十九条 用工部门要针对本部门工作的特点制定临时工考核标准,每个月由专人负责对临时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一定的奖励工资(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学院另定),各用工部门需严格掌握考核优秀的标准,凡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有较突出贡献者方可评为优秀。

第三十条 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或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临时工,应予以辞退;如果在不同岗位上累计有五次考核不合格者,三年内不能继续在我院工作;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临时工,从除名之日起五年内不能在我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3年5月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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