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以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公开招聘工作,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引进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五)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招聘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在符合广东省人社厅对学历学位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应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应聘专业课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具备3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应聘其他专任教师,原则上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提交增人计划。各部门、单位根据编制情况和工作实际,于每年11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年度增人计划,在增人计划中应说明招聘岗位及其理由、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人数等;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各部门(单位)增人计划,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人事处制定招聘公告与方案,报广东省人社厅审批;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四)招聘方案核准后,在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学校网站以及其他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与资格条件;招聘对象范围;报名时间和需要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范围与办法(时间、地点等);体检标准;招聘工作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五)人事处根据招聘方案和招聘公告,制定招聘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六)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报名后,人事处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七)人事处根据招聘公告和招聘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中的要求组织开展考试(考核)工作;
(八)人事处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和招聘方案规定,提出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人选名单,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定;
(九)人事处按照体检、考察工作有关规定,组织体检、考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如在体检、考察或者公示阶段出现空缺,学校根据应聘者综合素质和岗位需求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补录。如需补录,人事处从同岗位应聘者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中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递补体检或考察人选(仅按分数高低递补一名);
(十)人事处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选;
(十一)拟录用人选报广东省人社厅公示,同时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十二)人事处按程序上报广东省人社厅,根据批复办理接收或调入手续。
第四章考试、考核、体检、考察
第八条 考试(考核)可以采取试讲、笔试、面试、专业考试、实际操作和岗位技能测试等形式进行。考试(考核)的范围、形式、程序等应当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考试(考核)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考试(考核)环节。
第九条 笔试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范(试行)》(粤人社发〔2013〕21号)要求进行。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试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笔试科目和命题,由学校根据招聘岗位的专业特点确定。对于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应当按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人事处组织专家阅卷并在有关网站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对笔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并送学校人事处查分,每位考生只能查分一次。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第十条 面试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范(试行)》(粤人社发〔2013〕21号)要求进行。面试、试讲、实操等考核工作视具体情况选派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其他校内专家或校外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人数为奇数。考核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简化考试(考核)程序,对应聘人员采取试讲、学术讲座、面试等方式进行招聘。在广东省人社厅允许办理聘用手续的前提下,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要求,直接以考察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十二条 体检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的要求进行。体检费用由用人部门(单位)从办公经费或包干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考察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公示、聘用
第十四条 人事处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入编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审定结果按《招聘公告》的要求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入编人员有异议的,人事处或监察审计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招聘结果上报广东省人社厅审核,通过审核后,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公开招聘人员中首次就业者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如出现下列现象之一者,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违反了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工作纪律性不强,上班迟到,工作拖拉,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岗位所需要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取消其聘用资格。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
第六章监督
第十九条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按规定做好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视招聘工作具体情况派出工作人员监督其中环节;对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有违反上级规定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在公开招聘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编制情况和工作实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下一年度增人计划,会同人事处确定招聘岗位、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要求、人数等。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应聘者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负责资格审查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招聘岗位条件;公示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同时公布考试(考核)的时间和地点;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应告知其原因。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全程参与资格审核、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签订聘用合同等相关工作。用人单位协助考场安排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后勤处(保卫处)负责考试(考核)期间校园秩序、交通秩序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考场监控、考场所需设备的维护、考场铃声设置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
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11〕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