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对非教师编制人员转为专任教师的规范化管理,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非教师编制人员转为专任教师的条件
(一)申请转为专任教师者必须是在编在岗干部,在原岗位工作满3年,工作表现良好。
(二)申请转为专任教师者必须具备拟从教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对从事的专业领域应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广博的知识结构,并对该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公开发表2篇该专业的教学研究或学术研究论文。
(三)申请转为专任教师者应填写《非教师编制人员转为专任教师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研究生学历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成果等)。
(四)申请转为专任教师者必须有专业对口的教学单位同意接收,接收单位必须是教师缺编单位,且申请人必须是其专业教学所急需的专业人才。
二、非教师编制人员转为专任教师的审批程序
(一)资格审查。非教师编制人员申请转为专任教师,必须征得本单位领导同意,并有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推荐意见,经拟调入教学单位领导进行专任教师资格初审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安排试讲。
(二)安排试讲。接收单位应安排申请人试讲1-2门专业主干课程,组织有关专家或经验丰富的教师听课,进行必要的质询和评议,并写出考察报告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教学院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实行试用期。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教学单位必须对申请人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效果好,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人事院领导批准后将申请人列入该单位的教师编制。
三、非教师编制人员转为专任教师后的相关待遇
(一)非教师编制人员(含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转为专任教师后,由人事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确定其职称及工资待遇。
(二)无专业技术职称的非教师编制人员转为专任教师后可聘为助教。原专职科研人员转为专任教师后,保留其原科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非教师编制人员转为专任教师后,其原行政职务自然解聘。
四、辅导员转为专任教师,参照本规定办理。
五、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