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委),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已经省编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第三条机构编制部门是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其工作任务和特点,坚持政府监管和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党政管理的工作机构。教学机构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科研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附属机构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的公办中小学校、医院等机构。
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由学校在限额内综合设置(详见附件1),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高校自主设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教学机构一般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二级学院和下属的系、所只能有一级作为办学实体。
(三)严格规范内设机构备案程序。高等学校依据本标准研究提出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未予确认的学校暂缓调整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不列入高等学校机构数额。
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
第七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的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制。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总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第八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分为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一)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包括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编制。教师,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党政管理人员,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辅人员,指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教育技术和心理咨询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计算办法详见附件2。
(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中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编制。国家级重点科研机构,每机构可核定3-6名专职科研人员编制;省级重点科研机构,每机构可核定2-5名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第九条附属机构人员编制根据省和国家有关标准另行核定。
第十条高等学校各级领导职数按下列规定执行。校领导职数根据在校学生规模确定(详见附件1),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党政管理、教辅、专职科研机构领导职数按1-3名配备,教学机构领导职数按2-4名配备,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工作任务核定。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科研、教辅和党政管理人员等各类编制须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编制应占学校编制总数(不含附属机构人员编制)的80%以上。人员编制比例不合理的学校,机构编制部门将暂缓调整其编制总额。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运作,不再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其占用的事业编制随减员(调出、离退休、解聘、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逐步收回。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可实行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部分原来由编制内人员直接从事的工作交由编制外人员承担(即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参考目录详见附件3)。普通本科院校自主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高职、高专院校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标准学生数×员生比×10%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详见附件2),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按在编人员经费渠道与标准拨付。
第十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粤机编办〔2002〕8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校领导职数和党政管理机构限额表
2、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计算办法
3、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参考目录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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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职数和党政管理机构限额表 |
学校类型 |
在校学生规模 (人) |
校领导职数 (人) |
党政管理机构限额 (个) |
普通本科 |
10000以下 |
5-7 |
11-13 |
10000-20000 |
7-9 |
14-15 |
20000-30000 |
15-17 |
30000以上 |
9-11 |
17-18 |
高职、高专 |
5000以下 |
4-5 |
5-7 |
5000-15000 |
5-7 |
7-11 |
15000以上 |
7 |
注:1、在校学生规模指实际在校学生数。 2、校领导职数含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3、实行多校区办学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核1-2个党政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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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计算办法
一、计算公式
普通本科院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数=K×Q
高职高专院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数=K×Q×90%
其中:K为当年在校标准学生数
Q为员生比
二、Q(员生比)取值表
学校类型 |
员生比 |
综合类 |
1∶10.8 |
医药、外语类 |
1∶9.6 |
体育、艺术类 |
普通本科 |
1∶6.6 |
高职、高专 |
1∶7.8 |
注:1、高等学校各类学生数计算为标准学生数的折算权数分别是:外国留
学生为3,博士研究生为2,硕士研究生为1.5,港澳台生为1.5,
专业学位生为1.1,本、专科(高职)生为1,预科生、进修生、
成人脱产生、夜大(业余)生为0.3,函授生为0.1。
2、财力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员生比。
3、高职高专院校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 K×Q×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