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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2016-05-10 14:05  

(粤外艺职院〔2014〕101号文)

 

   第一条 考核目的: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是为了全面准确评价我院在岗教职工(含流动编制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好工作,促进我院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提高我院的整体办学水平,并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科学合理,按岗考核,注重实绩。

   第三条 考核范围: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工和流动编制在岗人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教职工的年度业绩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勤”方面主要考核教职工的行为规范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安排,团结协作精神以及为公众服务等表现。凡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者,年度考核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能、绩”方面主要考核教职工实现自己的岗位责任和任期目标的情况,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等。“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法:根据单位工作职能的划分,分别制定《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年度考核办法》(附件1)和《学院系部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附件2),按人员归属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组织:为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两办、监审处、组宣部、人事处、教务处、评估督导办、科研处、后勤处、工会和主要系(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奇数。统一领导全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对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及各单位上报的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考核办公室承担。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七条 考核的有关规定

  (一)学院行政管理部门、教辅人员年度考核具体办法按《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见附件1),学院各系部教职工年度考核具体办法按《学院系部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见附件2)。

  (二)参加考核的全体人员对照“德、能、勤、绩、廉”的考核要求,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6)。(《年度考核登记表》可在人事处网页“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各位教工填写考核登记表时请勿改变考核登记表的大小等格式,并请使用A4纸双面打印。)

  (三)学院领导的考核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各类人员的优秀名额按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含流动编制人员,不含中层干部)的15%(取整数)下达,小数点后尾数部分的优秀名额按照各单位近三年尾数合计从高到低来确定(年度考核有人员被评为优秀的当年尾数归零)。全院中层干部优秀名额单独计算,不占用各单位优秀名额。“双肩挑”干部在所在行政部门参加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

  (五)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成绩统计公式,统计出本单位考核对象的最终考评成绩,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名单,填写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附件7)。

  (六)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被考核者的平时表现、个人总结及群众考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在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填写单位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并将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报学院考核办公室汇总初审,上报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拟定考核结果等次。各部门上报的优秀人员中经审核如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优秀等级,该优秀名额收归学院统一调配。

  (七)中层干部参加本部门单位的互评,其《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的考评意见栏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填写考核意见,《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由学院考核办公室负责填报。中层干部的考核成绩由学院考核办公室负责汇总,报学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讨论,拟定考核结果等次。

  (八)拟定的考核结果等次,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确定。

  (九)确定的考核结果等次在学院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确定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90分以上为具备推优资格,年度考核总分70分—89分为合格,年度考核总分60分—69分为基本合格,年度考核总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一)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年度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2.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年度的工作任务。

   3.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年度的工作任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总分60分—69分;

  (2)违反教学纪律,1年内累计发生4次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

  (3)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

  (4)纪律散漫,工作马虎,基本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

  (5)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4.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年度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总分低于60分;

  (2)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3)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依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4)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伤病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3.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由学院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4.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学院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的考核,由挂聘单位负责,结果抄送学院。挂职不足半年的,由学院负责考核。

   5.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6.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7.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8.待岗人员参与考核,不定等次。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单位可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计发一次性奖金;流动编制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予以解聘。

  (二)除首次就业的人员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3.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4.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培训;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考核结果反馈、复核与申诉

  (一)学院考核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如果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复核,学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是部门负责人,学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须经学院党委会议审批。

  (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委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单位和本人。

  (三)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经有关部门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集团事业编制人员和流动编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结果报学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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