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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2025-03-04 16:39  

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已经2023年第13期校长办公会审议、第14期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2023年7月13日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评价学校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考核,是指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教职工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考核对象为校内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流动编制在岗人员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运用组织宣传统战部开展的中层干部考核结果。

第三条教职工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新时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全面准确评价教职工,鲜明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学校教职工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一)德。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重点了解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为师生员工办实事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内容(附件1、2、3),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细化考核要素和具体指标,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经本部门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得到解决)、各部门(单位)班子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等程序拟定考核细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通过后实施。

聘期考核的具体内容参照前款规定,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细化明确。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七条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教职工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年度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总分7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具备推优资格,60分-69分为基本合格,年度考核总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三)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者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在符合年度考核总分90分以上以及上款5项条件基础上,各部门单位的优秀指标应综合权衡,覆盖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作人员。

凡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年度考核中可优先考虑评定为优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成绩优异、成果突出者;

(三)承担或完成学校重点工作或重要专项工作者。

第十条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

(三)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一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一)年度考核总分60分-69分;

(二)违反教学纪律,1年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以下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年度考核总分低于60分;

(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违反教学纪律,1年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二级以下教学事故或2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

(四)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并被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五)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解聘条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学校统筹其中不超过2%的优秀指标,用于表彰在学校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学校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25%:

(一)学校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

(二)学校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有关机关(部门)认定的;

(三)学校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

学校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以及出现问题较多、被问责的年度,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

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学校领导,以及组织宣传统战部、人力资源部、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承担具体工作。

(二)总结述职。参加考核的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三)测评、核实与评价。各部门单位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绩效评价以及单位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四)确定档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考核档次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考核档次。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须在学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四章聘期考核

第十五条聘期考核是对教职工在一个完整聘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一般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

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聘期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档次。

(一)合格档次的基本条件是:

教职工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

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合格档次。

(二)不合格档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1.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规定参加聘期考核的;2.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3.聘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规定及所在部门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聘期目标任务;

4.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解聘条件的;

6.聘期考核时尚处于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影响期内的;

7.聘期内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违法、违纪受到处分和其他处理,并经学校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

第十七条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成立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公布考核方案。

学校成立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教职工聘期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承担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组织宣传统战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学技术部、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二)总结述职。被考核人员根据《岗位说明书》要求

及完成聘期工作任务的情况,撰写个人总结,填写聘期考核登记表,必要时可以在本部门单位内述职。

(三)测评、核实与评价。各部门单位依照考核内容,通过民主测评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评价,核实完成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情况,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四)确定档次。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考核档次意见,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党委会议审定。将考核结果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免于聘期考核的条件

在考核期内,获得下列荣誉或业绩的人员可以免于考核:

(一)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珠江学者”岗位、“千百十”工程国家级或省级培养对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第一完成人、南粤优秀教师、南粤先进教育工作者,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省级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其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经人力资源部组织评审小组审核通过,报学校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的。

(二)在专业(学科)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在教学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或重大荣誉,在本学科领域重要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研究成果有重大学术影响,或取得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专利者,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学校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的。

(三)聘期内岗位晋升者,可免于晋升前岗位聘期考核。

(四)现聘期截止到退休时间者,或聘期结束时间到退休时间不足3年的,可免于考核。

(五)受聘管理岗位者,免于科研业绩考核。

(六)各二级学院(部)正副院长(主任)、辅导员及双肩挑人员可免于教学工作量的考核。

第五章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九条平时考核是对教职工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第二十条对学校教职工开展平时考核,主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根据各部门单位特点,可以采取工作检查、考勤记录、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方法,具体操作办法由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平时考核记录,形成考核结果。平时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专项考核是对教职工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教职工开展专项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教职工调整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等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业编制人员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事业编制人员按上级文件规定及学校实际计发绩效奖金,流动编制人员根据学校规定及实际情况计发奖金;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事业编制人员增发一个月基础绩效奖金,流动编制人员增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流动编制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且所聘岗位存续的,经本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特殊情况确需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档次。

各部门单位要运用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三十条考核中发现教职工存在问题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对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七章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对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在我校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学校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第三十三条对学校外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二)学校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

第三十四条对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实行双岗位双考核,但主要以管理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三十七条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部门按照学校辅导员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统筹,优化工作流程,注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简便高效开展考核工作,提高考核质量和效率。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学校及各部门单位的考核组织成员应公正无私,坚持原则,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实施回避。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18〕88号)以及《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聘期考核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16〕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内容

2.管理人员考核内容

3.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内容

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

考核内容

考核方面

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定性

德(15%)

政治品质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道德品行

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师德规范,

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成为师生的表率和楷模。

能(10%)

政治能力

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敬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政治历练,增强政治自制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工作能力

教育教学能力、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指导学生能力等

学习调研能力、专业技术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

业务素质

创新服务、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水平、技术技能水平

勤(5%)

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治学严谨、教育教学态度认真、精神状态饱满

爱岗敬业、积极主动、服务热情周到、工作作风良好、精神状态饱满

团结互助,人际关系和谐,资源共享,积极主动帮助他人


廉(10%)

思想端正、抵御腐败、艰苦奋斗、遵规守纪、廉洁从业

定量

工作业绩 (40%)

教学工作量

专业技术工作量

教学质量

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

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等建设类工作量

科研、技术与社会服务工作量

本人参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大赛等工作量

学生工作、党建工作、工会工作等管理类工作

获得表彰奖励荣誉、取得各类成果情况

个人发展(15%)

企业锻炼/社会实践、进修培训、人才项目等

企业锻炼/社会实践、进修培训、人才项目等

考勤(5%)

出勤情况

出勤情况

注:工作业绩、个人发展部分考核具体内容由所在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细则。

附件2

管理人员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

考核方面

考核内容

定性

德(15%)

政治品质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道德品行

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师德规范,品行端正。

能(10%)

政治能力

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敬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政治历练,增强政治自制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工作能力

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

业务素质

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规范性等

勤(10%)

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服务热情周到、工作作风良好、精神状态饱满

团结协作、人际关系和谐、工作有条理


廉(10%)

思想端正、抵御腐败、艰苦奋斗、遵规守纪、廉洁从业

定性定

量相结

工作业绩 (40%)

工作量(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

工作质量

工作效率

承担学校重点工作或学校临时安排专项工作情况

定量

获得表彰奖励荣誉、取得各类成果情况

业务培训(10%)

业务培训等继续教育情况

考勤(5%)

出勤情况



注:工作业绩、业务培训考核具体内容由所在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细则。

附件3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

考核方面

考核内容

定性

德(15%)

政治品质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道德品行

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师德规范,品行端正。

能(10%)

政治能力

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敬

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政治历练,增强政治自制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工作能力

熟练解决所从事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主动参与科学研究,技术革新; 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业务素质

技能水平、沟通能力、工作规范性

勤(10%)

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工作作风良好、精神状态饱满

团结协作、人际关系和谐

廉(10%)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严格对照工作制度、

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定性定量相结合

工作业绩 (40%)

工作量(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量)

工作质量

工作效率

定量

获得表彰奖励荣誉、取得各类成果情况

业务培训(10%)

业务培训等继续教育情况

考勤(5%)

出勤情况

注:工作业绩、业务培训考核具体内容由所在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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