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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师国内进修规定
2017-11-23 15:35  

(粤外艺职院人〔2004〕114号)

 

   为了提高我院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大对本院教师国内进修学习的支持力度,逐步完善我院师资的学历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修的范围

  (一)参加新入校青年教师的教育理论岗前培训班学习;

  (二)参加助教进修班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三)参加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

  (四)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攻读定向、委培(自筹经费)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位。

  (五)参加高水平的学术培训

   二、进修的原则

  (一)进修必须坚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进修的专业、课程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特殊情况须经学院批准)。

  (二)进修学习必须经学院批准。凡未经学院批准者,学院不批公假,不报销进修费用。

  (三)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部门教师的进修。在确定候选人时应优先考虑报考统招定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教师。

  (四)国内进修的形式应以广州市区为主、在职为主,以攻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位为主。

   三、进修的审批程序

   凡要参加国内进修的教师,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进修学习审批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转院长签批。

   四、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报考条件

   来校服务期满2年(特殊情况须经学院批准),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安心教学工作、有培养前途的教师,经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同意,可以申请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在职或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

   五、进修费用的报销办法

  (一)经批准进修或学历提高的教师,学费先由个人垫付,毕业(结业)后,凭合格成绩证明及学费正式报销凭据,经人事处审批报院长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二)报销标准:

   1.新入校青年教师参加教育理论岗前培训,在取得合格证书后,经人事处审核,培训费可全部报销。

   2.在国内进修学习的教师,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凭学位证书和有效报销凭证给予报销一定的学费,报销标准为:

   获得硕士学位的,最多可报销15000元(如已报销过研究生课程班学费,又取得硕士学位,最多可报销学费的数额为15000元减去研究生课程班学费后的数额);获得博士学位的,最多可报销30000元。

   3.在国内进修学习的教师(仅限1963年1月1日前出生),获得结业证书的,凭结业证书和有效报销凭证给予报销10%以内的学费。

   4.因开设新课程而参加短期培训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主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院长签批,可全额报销。

   六、进修人员的待遇

  (一)经批准的在职不脱产进修人员,学习期间国家政策性工资福利照常发放,校内津贴按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执行。

  (二)经批准全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学习期间发给统发工资中 100% 的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活工资额、地区补贴)、50%的补贴奖金和50%的校内工资(即物福补贴等),校内津贴停发。学习期间在学院上课,课酬按其实际上课时数核发。

  (三)参加国内进修学习人员,不论是在职进修还是脱产、半脱产进修,其交通费、食宿费、书杂费等均自理。

   七、进修教师的义务

  (一)服务年限

   1.参加在职全脱产进修毕业(结业)后的教师,在校的服务期按累计每进修半年服务2年的方式折算;

   2.参加在职半脱产进修毕业(结业)后的教师,在校的服务期按累计每进修半年服务1.5年的方式折算;

   3.参加在职不脱产进修毕业(结业)后的教师,在校的服务期按累计每进修半年服务1年的方式折算;

   4.进修后的服务期应与分配(调入)本校时与学院签定的服务期分别计算。

  (二)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服务期内,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如本人提出调离本校的,必须偿还进修期间领取的所有工资、奖金、津贴及已报销进修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参加不脱产进修的教师如提出调离本院的,必须退回所报销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计算依据:违约金按《来校工作协议书》所规定的对应标准(即大学本科生,每服务少一年的违约金为3500元人民币;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研究生,每服务少一年的违约金为5000元人民币)进行核算。(进修后,按每服务1年,扣减总额相应比例的办法执行)。

  (三)为了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学院不再与参加进修的教师个人签署有关协议,但教师在进修前应认真阅读本规定,明确规定的各项义务。

   八、其它

  (一)教师在职全脱产进修期间应计算在所在部门编制和专业岗位之列。

  (二)各部门应经常关心了解参加进修人员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参加进修人员应主动定期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本人的学习情况。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事处。

  十、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规定相矛盾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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