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外艺职院人〔2015〕360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师德建设,全面提升师德素养,根据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下述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2.在教育活动中没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没有损坏国家形象、政府声誉和人民利益的言行,不说有损党和人民利益的话,不散布谣言,不做不利于团结稳定的事。
3.遵守课堂讲授纪律,课堂上不发表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论,不说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话。
4.遵守国家宗教政策,不向学生传教。
5.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爱岗敬业,热爱学生
1.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2.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不做有碍学校发展的事,不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3.尊重学生人格,不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挖苦、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没有超越师生关系的言行。
(三)教书育人,诲人不倦
1.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2.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不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4.不私自带学生外出参加商业演出或其他营利性活动,不利用学生为个人利益服务。
5.不利用职权对有异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四)实事求是,严谨治学
1.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2.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剽窃,不沽名钓誉,不侵占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坚决抵制一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
3.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勇担责任,服务社会
1.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2.不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损害公共利益、谋取个人私利。
(六)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1.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2.上课不穿奇装异服和过分暴露的服装,不穿吊带背心、短裤和拖鞋。上课时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擅离课堂,不酒后上课。
3.男教师不蓄长发或染彩色头发、不佩戴耳环;女教师不留奇型怪发、不浓妆艳抹。
4.不与本校在读学生谈恋爱。
5.不利用QQ、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媒体,攻击、谩骂和贬低其他教师、学生。
6.不在学生面前对其他教师说长论短,搬弄是非。
7.不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8.不以任何理由向学生索取财物。
9.不要求或暗示学生请客送礼。
10.不向学生推销商品。
第四条 学校将加强对师德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科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学术委员、教师代表组成的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并受理违反师德规范的投诉。
第五条 学校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养培训的首要内容,贯穿于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全过程,着力培养和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每年开展师德建设主题教育月活动,使师德建设常态化。
第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师德承诺制度,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教师应与学校签订师德承诺书。
第七条 学校将师德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师德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得晋升职务和岗位等级,不得评优奖励,按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解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师德不合格。
1.因违法受到“拘留”以上或刑事处罚的、违反国家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2.与本校在读学生谈恋爱的、性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3.利用QQ、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体,攻击、谩骂和贬低其他教师,造成不良影响的。
4.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校园内或教学活动中吵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打架斗殴的。
6.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的。
7.发表不利于社会稳定或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散布谣言, 影响学校形象的。
8.私自带学生外出参加商业演出或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9.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10.带头违反学院公共秩序管理规定,扰乱滋事,严重影响学院声誉的。
11.其他严重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教师出现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学校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行政职务、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关系或者开除。
第十条 教师违反师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2.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3.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不良影响、损失的;
第十一条 教师违反师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屡教不改的;
2.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
3.推卸或转移责任的;
4.伪造或毁灭证据的;
5.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不良影响或损失扩大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对师德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监察审计处提出复议申请,学校监察审计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终局性评价。
第十三条 为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学校在人事处设立师德投诉举报邮箱。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