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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外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2024-01-02 09:45  

 (粤外艺职院人〔2013〕181号)

 

   校外兼课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为规范我院校外兼课教师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我院的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兼课教师是指聘请来校兼课的教师,其所在工作单位是学校。

   第二条 校外兼课教师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人事处及用人部门共同承担。其中,教务处负责核定各教学部门聘请校外兼课教师的计划,审核校外兼课教师的任教资格,计算校外兼课教师的课酬;人事处组织校外兼课教师办理聘用手续,审核校外兼课教师的报酬;用人部门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负责招聘和安排校外兼课教师的教学任务,对校外兼课教师的教学事务进行日常的、具体的管理,监控校外兼课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对校外兼课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具有承担相关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校外兼课教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良好的协作意识,服从学院的教学安排,遵守学院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聘用原则

  (一)系(部)在岗教师不足,工作确实需要。

  (二)超编系(部)原则上不允许聘请校外兼课教师。确因新开课程现有教师无法承担的,可以聘请校外兼课教师。

  (三)校外兼课教师每学期授课不超过两门,每周工作量不超过16标准课时,以保证教师有足够的备课与教研活动时间。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在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一周后,系(部)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本系(部)校外兼课教师聘用计划,填写《校外兼课教师聘用计划表》。

  (二)系(部)的校外兼课教师计划经系(部)主任审核后,于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两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长审核,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审批后的《校外兼课教师聘用计划表》教务处、人事处各留一份备案,一份返回系(部)存档。

  (三)各系(部)收到《校外兼课教师聘用计划表》批复后,组织对校外兼课教师的招聘及资格审核,具体要求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制度》执行。

  (四)系(部)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应及时将《校外兼课教师情况登记表》、拟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核后备案,系(部)自行存档备案一份。教务处将聘用人员名单汇总后报人事处。

  (五)系(部)要建立与完善校外兼课教师人才库,不断充实校外兼课教师队伍。

   第六条 聘用管理

  (一)校外兼课教师聘期原则上为一学期。

  (二)校外兼课教师编入相应教研室。教研室主任应通知其参加新学期初召开的第一次教研活动,并明确校外兼课教师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对校外兼课教师提出授课具体要求:

   1.介绍任课专业的发展方向、特色、专业建设情况;

   2.提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其它教学辅助材料;

   3.明确学院在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三)校外兼课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考核由系(部)负责,纳入教师考核体系。教研室主任听课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系(部)在每学期末填写《校外兼课教师工作情况考核表》报教务处。考评结果告知兼课教师本人,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今后选聘教师的参考依据。

  (五)聘期内出现教学事故者应予解聘。连续两学期学生教学评价排名后10%者,不再聘用。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校外兼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参照学院课程建设规范,准备所教授课程的教学文件,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系(部)自行存档备查。

  (二)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好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每次上课的时间、授课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教学过程安排情况及作业布置等。

  (三)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五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及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四)课后多与学生交流,及时掌握学习情况,并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五)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在学生上交作业后、下次上课前完成作业的批改、评定和成绩记载,并作好讲评。

  (六)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和指导毕业设计(作业)等工作。

  (七)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代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 小时通知所在系(部)领导,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八)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按教学大纲要求出A、B 两套试卷,每份试卷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由系(部)统一送教务处。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五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考试效果分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生考试应网上提交成绩至教务处,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九)做好学生考勤,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第八条 校外兼课教师的待遇

  (一)校外兼课教师只享受课时费与考试工作补贴,除此之外不享受学院其他的福利待遇。

  (二)依据校外兼课教师职称、学历的高低,其课时费标准为:硕士、初级职称每课时70元,中级职称每课时80元,副高职称每课时90元,正高职称每课时100元。如属于学院新开专业或特色专业课程,由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课时费标准可调高10%或20%,考试工作补贴与在职教师相同。

  (三)校外兼课教师的酬金按月发放。各用人部门在每个月的第2个工作日前将校外兼课教师上月的工作量上报教务处, 教务处在每月的第6个工作日前计算好校外兼课教师的课酬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在每个月的第9个工作日前将校外兼课教师的报酬报财务处, 财务处在每个月的第12个工作日前发放校外兼课教师的课酬。各部门应严格按上述的时间上报校外兼课教师的相关数据。

   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及寒、暑假校外兼课教师的酬金顺延至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发放。校外兼课教师不按要求完成学期末考试工作及上交相关教学文件者,扣发1000元的课酬。

  (四)校外兼课教师不与学校发生人事关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06〕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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