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今年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专业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有关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人事厅)批准设立的学科评审组受理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依据
(一)普通和成人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上述文件中有关学历、资历条件的,执行粤人发 [2003]178号、[2004]108号等文件。职称外语条件执行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件。
(二)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要求,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三、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申报系列及专业。今年我省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分开制度。各高校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把职称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统筹考虑。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高职院校教师只能申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系列教师职称。本科院校专职从事高职类学生教学的教师可申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系列教师职称,但必须由学校明确界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填写送评学科组名称应严格按照我省高校教师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填写,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应规范。
(二)关于教师的师德表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教师师德表现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如存在一稿多投、抄袭他人成果等情况,要在《申报表》工作负面情况说明栏注明,涉及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申报材料提交。
(三)关于教师资格问题。我省高校教师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省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学校近三年内引进的海外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能型人才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四)关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从2011年开始,各高校要对当年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给出评价结果。没有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全,不予受理。要鼓励教师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坚持把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
(五)关于教师的继续教育。各高校要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结合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教师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教师要积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论文代表作的送审。今年继续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两篇论文代表作实行匿名送审,并一律使用代表作复印件作为送审材料。论文代表作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装入两个材料袋提交,代表作原件与其他申报材料放入主材料袋提交。
(七)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答辩工作。为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继续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申报图书资料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织答辩,同时抽取部分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辩人员要按规定交纳答辩费。
(八)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省属和民办高校要按照粤人职[1998]15号文要求,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认定。从2011年开始,省教育厅不再受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各高校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需报省直主管部门备案。考核认定通过人员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直主管部门确认,由主管部门颁发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
(九)关于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职称的问题。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要求,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要通过此绿色通道申报职称的,首先申报人必须是回国后首次申报,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可以是论文,也可以是其他研究成果;其次,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得到国内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一致认可或推荐。最后,其实际水平能力要由评委会来评定。另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证明,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十)关于规范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各自资格条件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关于缴交社保凭证。学校申报教师、实验、图书资料系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缴交社保的凭证,可由学校统一到相应社保机关开具。
四、关于申报材料的提交及审核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省的职称政策,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真实、客观、完整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对填报资格、经历、业绩、论文以及评价等方面情况出具的有效佐证材料。申报人需对同类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供所在单位审查。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其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
(二)各高校要指定专人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凡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人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推荐意见要客观准确反映申报人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2、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要全面清点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各类表格中的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出现空白,是否存在隐瞒或虚报行政职务、未填报负面情况等现象。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均不得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三)省教育厅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各高校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初审。初审包括:一审核申报材料的数量。主要审核申报材料的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且齐全。二审核学校推荐的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和单位审核时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情况。三审核基本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以及申报材料要求(部分政策规定及要求见附件14),逐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
学校送交的申报材料经省教育厅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通过后方为正式受理。省教育厅按正式受理数通知学校交纳相关评审费用。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或不属于本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当年不再受理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五、公示和受理要求
(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各高校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推荐表》)、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主要由学校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各学校要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六、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报省教育厅评委会评审的,在正式受理后由省教育厅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开具相关凭证,学校据凭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付清有关费用。
七、纪律要求
申报人要真实、准确填写各类表格。各类表格之间相同的内容应当一致,不得漏填、涂改、造假。在职称申报中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各高校要根据职称政策有关要求,严格把好材料审核关,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八、报送材料时间
各高校向省教育厅所设评委会申报评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论文复印件和网上数据务必于9月23日前提交,其余申报材料于10月8日至10月12日期间提交,材料报送地点为广东工业大学东风路校区图书馆6楼605房,逾期不予受理。高校如需委托其他系统专业评委会评审的,请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材料送我厅师资管理处审核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本通知及附件均可在我厅网站下载。 下载点击此处
联系电话:020—37628623 ,37628071
附件:1.送评材料目录表
2.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3.高等学校教师初次认定职务申报表
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
5.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6.博士后出站人员考核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7.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9.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
10.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
11.证书、证明材料表
12.业绩成果材料表
13.普通高校教师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名称
14.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填报问题的有关说明
15.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