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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2000-03-11 15:06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文化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及《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了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及进跟踪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受奖称号。

2.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磁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基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规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件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僵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心个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荐,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4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荐:

1.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有罗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国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出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匀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基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规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件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僵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心个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要参与本专业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2项,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认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出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馆员须具有罗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国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3.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2.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3.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2.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技能。

3.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同,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处)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三)独立编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出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和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

(二)相关学科:指信息学、文献学、目录学、版本学、档案学、出版发行学、大众传播学、计算机及图书馆现代技术科学等。

(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

(五)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六)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七)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八)市级:指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

(九)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须基本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实验,能胜任一般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岗位,解答读者一般咨询,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对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图书馆(室)专职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发展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管理员资格后,受聘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后,受聘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四)高中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10年以上,取得管理员资格后,受聘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仅适用于县以下单位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二)非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毕业的人员,应参加图书馆学(或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学习与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读者服务工作的人员

(1)熟悉本单位读者服务机构的设置、布局及其职能,并能向读者进行书刊宣传工作;

(2)熟悉本部(室)藏书情况,能给读者提供相关参考的图书资料,掌握一定数量的常用工具书,解答读者一般咨询;

(3)了解读者的需求,结合本部(室)的实情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2.从事文献信息开发工作的人员

(1)具有信息需求调查和发展信息用户活动能力;

(2)掌握一定的信息来源及其搜集渠道,并能从中进行筛选、剪辑及其他信息开发的辅助工作。

3.从事文献采编工作的人员

(1)了解馆藏文献基本情况和出版发行主要动态,熟悉本馆采访条例,能胜任文献采访的辅助工作;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能胜任一般的文献分编工作。

4.从事图书资料技术工作的人员

对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及文南安全保护等技术的某一方面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对设备有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从事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参照上述四类人员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本部门组织的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1项以上。

(二)协助编写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设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三)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业绩较突出,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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