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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党务和政工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意见
1994-07-21 10:06  

关于对高教局职改办《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党务和政工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意见》的批复

粤职改办字〔1994〕35号

省高教局职改办:

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同意你办制定的《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党务和政工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意见》,由你们印发给有关院校施行。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诉我办。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1994年7月21日

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党务和政工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意见

高等学校的党务和政工干部是办好高校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和业务教师一样都是教育工作者,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因此,必须加强这支队伍的建设,提高这支队伍人员的素质,保持这支队伍的稳定。根据粤办发〔1994〕4号的有关精神,对高等学校的党务和政工干部,应采取分流的办法进行管理。

一、对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干部。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中发〔1987〕18号)指出:“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职人员,是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应列入教师编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因此,这部分同志可以评聘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的职务。

(一)评聘范围

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范围是指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工作,并兼任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现任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一般是指政治辅导员,做学生工作的团总支书记、分管学生思想工作的系党总支副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职人员,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等。

(二)任职资格条件

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人员的资格条件按“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对不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修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6门主要课程或4门主要的研究生课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毕业的人员也必须至少修完4门主要的研究生课程,才能评聘相应的教师职务。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出专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各级职务聘任期内所应完成任务(工作量)的规定,其中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讲课的范围包括德育课、形势报告、党课、专题讲座等。

(三)考核

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要在政治思想、品德的实际表现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并要特别强调考核要落实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好本职工作上。

(四)评审程序

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在申报程序上和其他教师一样,但在评审程序上则采取提高一级评审的办法,即有副教授评审权的学校才能评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讲师职务资格。在教师系列评委会里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组,主要由这方面的专家、教授组成。

(五)岗位职责

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除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件”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能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助教。能较好地掌握大学本科开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的基本内容;能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包括个别学生的思想咨询和指导,学生行为规范的指导和管理、教育工作;能承担思想教育课程的教育辅导工作(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等)。能参加、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的活动,并能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的工作。

2.讲师。具有相当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班毕业生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熟悉学生思想教育过程,掌握学生思想教育的特点。具有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善于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能系统地承担一门以上思想教育课程的讲授工作;能独立地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承担研究课题,参加编写有关的讲义、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3.副教授。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知识;能主持或组织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掌握学生思想教育的规律和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方法;担任两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讲授工作,并能开设有较高理论水平的专题讲座和报告,能指导助教、讲师工作;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4.教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能领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公开发表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专著。

二、兼做教学、科研工作的党务和政工干部。这部分同志可以在教师系列和科学研究系列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但在教学工作量的要求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区别。兼作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须完成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系一级领导须完成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和其他工作的政工干部。据了解国家教委、国家人事部正在研究制定高等学校党政管理干部适用的职员条例。在这些文件还没有出台以及国家和省职称主管部门又没有新的文件精神以前,这部分同志参照行政干部的晋升办法,按干部职务序列晋升。如果高等学校强调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也可参照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自行评定校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高校实行。

广东省高教局职改办

199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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