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精神,严格按照《条例》要求,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同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时的重要条件。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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