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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粤外艺职院人〔2023〕20号)
2023-04-17 1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快直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40号)以及《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中共广东省教育工委《关于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快直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引进的具有突出教科研成果的专家学者或具有高水平实践技能的行业企业能工巧匠或具有丰富教育管理(研究)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的原则;坚持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的原则;坚持放眼未来和立足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遴选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引进要紧密结合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立足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优先满足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省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群、重点规划发展专业的建设需要,兼顾满足其他专业协调发展和行政教辅部门特殊岗位的需要,重点加强专业领军人才、专业带头人、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高层次教师队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部。

(一)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党委副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工作)、党政办公室主任、组织宣传统战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教务部部长、科学技术部部长、发展规划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后勤部部长、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主任

工作职责:统筹指导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研究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等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

主 任:分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校领导

副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

成 员:组织宣传统战部部长、教务部部长、科学技术部部长、发展规划部部长、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协调管理和具体落实,提请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人才引进有关工作;审核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发布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告;接收应聘人员材料,组织应聘人员资格复审;组织应聘人员专业水平评议;与用人单位、拟聘人员商议工作任务、待遇等,制定人才引进拟聘方案;组织期中和期满考核。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人才引进评议专家组

成 员: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学技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负责人;教学委员会成员代表、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教授代表、校外专家。教学委员会成员代表、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教授代表、校外专家不固定人选,根据人才引进批次或具体引进岗位需要产生。

工作职责:根据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的安排,参与引进人才的资格复审、思想政治素质审查、专业水平评议、期中和期满考核等。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成立人才引进工作小组

各二级学院(部)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负责人等组成,人数为单数、不少于7人。其他用人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由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中层副职、科级干部等组成,人数为单数、不少于7人,若该单位人员总数少于7人,则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工作小组。

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部门(单位)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报审、人才服务、日常管理等。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高级职业资格)。高层次高水平技能型人才可适当降低学历、学位或职称要求,但原则上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职业资格)。特别优秀人才的相关条件由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学术严谨,有较好的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

(四)具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或发展潜力,取得了较好的教科研成果或学术成就,对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有创新性构想;或具有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或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经验。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具体条件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分为五类,具体条件如下:

(一)第一类,年龄50周岁以下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下列人员之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证书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或同等人才项目入选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主持人;“珠江学者”等省级以上特聘教授。

(二)第二类,年龄45周岁以下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下列人员之一: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省行业领军人才;省级专业领军人才;省级以上重点专业(学科)带头人;省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持人;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主持人。

(三)第三类,年龄45周岁以下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下列人员之一:重点发展或新设专业的急需紧缺人才;具有丰富教育管理(研究)经验的急需人才。或年龄40周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及副高职称的业绩优异者。

(四)第四类,年龄45周岁以下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层次高级职业资格的下列人员之一: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具有同等层次荣誉称号的能工巧匠;大中型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核心项目负责人;在省级以上行业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人员;具有5年以上与专业相关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掌握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与学校重点专业(群)领域相关特殊技术技能的人员。

(五)第五类,年龄40周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下列人员之一:在本专业领域有突出业绩的博士后;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SSCI、A&HCI、EI(JA)、CSSCI、CSCD等收录论文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2篇以上者;近五年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并结题者;或省级以上技术发明奖、专利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者。

上述五类中未列明的荣誉或成果,可按同等级或同水平的标准酌情认定。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引进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校内流动编制人员。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参照上述五类要求,年龄可不受限制。特别优秀人才可根据需要破格引进,具体条件由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年龄按提交报名材料之日计算;“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章 引进形式

第十条根据高层次人才在校工作的时间、方式不同,分为全职引进、柔性引进两类,以全职引进为主、柔性引进为辅。

(一)全职引进,是指符合上级部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或流动的政策规定,按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引进,全职在学校工作的人才引进方式。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校服务期至少为五年。

(二)柔性引进,是指不受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以项目合作、提供服务等形式聘请,按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连续服务期限原则上应在3个月以上,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可纳入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如有原单位,需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离退休的除外)。鼓励以申报省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科研技术攻关等为目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五章 引进待遇

第十一条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

(一)福利待遇

1.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按国家和广东省政策享有所聘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2.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还可额外享受以下待遇:

安家费从签订聘用合同、来校工作人员协议之日起,分5年期按年平均发放;科研启动费按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申请使用,5年内未支出完的部分由学校收回。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同时符合两类以上引进条件的就高享受相应待遇。夫妻双方均属于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共用一套周转住房或只1人享受租房补贴。

(二)配偶安置

第一类、第二类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符合国家、广东省人事调配政策,达到学校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根据需要引进、纳入事业编制安置;不符合国家、广东省人事调配政策,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聘请为学校流动编制人员:1.身体健康;2.专科以上学历;3.50周岁以下;4.满足相应岗位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

(一)符合第一类、第二类引进条件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配备教学科研助手。

(二)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聘期内可由学校提供周转住房或参照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发放租房补贴,不享受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

(三)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待遇参照同层次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平均月薪的1.5-2倍按月计发,不满一个月的按当月实际服务天数折算。以项目形式引进的,待遇可另议。具体待遇、计发方式以签订的来校工作人员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特别优秀人才的引进待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任务

(一)全职引进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除完成基本工作职责、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外,在5年服务期内还应分别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第一类,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5项(期中考核时应至少完成2项):

(1)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或获聘“珠江学者”等省级以上特聘教授;

(2)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项目等1项;

(3)主持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1个;

(4)获批为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

(5)获批为国家级教学名师或教学创新团队负责人;

(6)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

(7)排名第1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8)排名第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9)排名第1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

(10)排名第1获全国教材建设奖二等奖以上1项;

(11)排名第1获全国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1项;

(12)主持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或国家级教学资源库;

(13)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课题等)到款额150万元以上;

(14)获得发明专利3项以上。

2.第二类,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5项(期中考核时应至少完成2项)

(1)主持并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项目、教育部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等1项;

(2)主持并完成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1项;

(3)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

(4)获国家级教学名师,或排名前3获批为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

(5)排名前3获批为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

(6)排名前3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7)排名前3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8)排名前3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

(9)排名前3获全国教材建设奖二等奖以上1项;

(10)排名前3获全国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1项;

(11)排名前3开发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或国家级教学资源库;

(12)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课题等)到款额100万元以上;

(13)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

(14)指导学生获国家级技能比赛一等奖以上1项。

3.第三类,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6项(期中考核时至少完成3项)

(1)主持1项省级职业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并经认定或验收合格;

(2)主持1项省级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并经认定或验收合格;

(3)主持并完成省教学改革项目、省高等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等项目1项;

(4)获省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

(5)获批成为“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或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名师或省专业领军人才或省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6)排名第1获省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7)排名第1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

(8)排名第1获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1项;

(9)排名第1获省级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1项;

(10)主编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1项;

(11)主持省级科研创新平台1个;

(12)获批省级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

(13)主持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或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改革课程;

(14)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课题等)到款额60万元以上;

(15)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16)指导学生获省级技能比赛一等奖以上1项;

(17)在本领域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4.第四类,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5项(期中考核时至少完成2项)

(1)获中华技能大奖,或获省级以上技术能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1个;

(2)主持1项省级职业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并经认定或验收合格;

(3)主持1项省级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并经认定或验收合格;

(4)获省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

(5)获批成为“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或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名师或省专业领军人才或省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6)排名第1获省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7)排名第1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1项;

(8)主持省级科研创新平台1个;

(9)获批为省级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

(10)主持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或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改革课程;

(11)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课题等)到款额50万元以上;

(12)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

(13)创作作品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14)指导学生获省级技能比赛一等奖以上1项。

5.第五类,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5项(期中考核时至少完成2项)

(1)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

(2)获省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

(3)排名前3参与省级职业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并经认定或验收合格;

(4)排名前3参与省级继续教育质量工程项目并经认定或验收合格;

(5)排名前3参编1本以上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或主编2部以上高水平论著、教材;

(6)排名前3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1项;

(7)科研项目(含纵向、横向课题等)到款额20万元以上;

(8)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9)排名前3开发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或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改革课程;

(10)指导学生获省级技能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

(11)在本领域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12)牵头或主要负责完成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创新强校工程、省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群等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相关的重点任务。

以上任务中未列明的荣誉或成果,可按同等级或同水平的标准酌情认定。在原单位立项但未结项的项目或成果,署名单位更改为我校且在服务期内结项的,可予以认可。

(二)全职引进的从事管理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需完成基本工作职责和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任务,以及来校工作人员协议约定的具体任务。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任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需完成来校工作人员协议约定的具体任务。

第十六 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任务由人力资源部、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拟聘人才协商而定。

第七章 引进工作程序

第十七 条制定人才引进计划

(一)各部门、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各专业人才队伍结构、特殊工作或岗位需要等,二级学院(部)经过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其他部门、单位经过党支部支委会和部门会议集体研究,制定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明确引进岗位、人数、理由、具体条件、工作任务、引进形式等,并将引进计划在本部门、单位公示不少于3天。

各部门、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引进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报送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

(二)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初审各部门、单位计划,组织引进计划论证后,提请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

(三)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的决议,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制定引进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引进人才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工作任务、引进形式等。

个别急需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时间限制,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经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后启动引进工作。

第十八条 发布人才引进公告

人力资源部拟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通过招聘网站、校园网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各二级学院(部)也可利用学术会议、校际交流等机会广泛宣传,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第十九条 收集应聘材料

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应聘材料:

(一)应聘人员提交《人才引进考核论证表》(附件2),提供个人基本资料,具体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具有海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正式《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聘书和重要社会兼职证明等材料。

(二)应聘人员提交能代表学术水平的标志性成果或作品。具体包括:论文清单(包括论文题目、作者排名、是否通讯作者、刊物或会议名称、发表日期、刊物主办单位等),论文被收录和引用的检索证明,代表性论文(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页、正文、封底等);著作、教材清单(包括书名、ISBN书号、作者排名、出版日期、本人撰写字数、出版社等),代表性著作、教材(原件);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本人排名、项目经费、起止时间、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来源、立项部门、项目级别、研究内容等),代表性科研项目成果;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其他成果或作品。

(三)应聘人员提交主要工作业绩佐证。具体包括:省级以上获奖证书等。

(四)应聘柔性引进人才岗位且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的除外),还需提供工作单位同意的证明。

第二十条 审核应聘人员资格

(一)资格初审。用人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根据岗位引进要求对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学术业绩等进行资格初审,将初审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资格复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组织评议组专家对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学术业绩、工作业绩等进行资格复审。

第二十一条 人才考核论证

(一)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

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人员,进入人才考核论证。原则上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人员人数在2人以上的岗位,才组织人才考核论证,应聘人员中有特别优秀人才的除外。人才考核论证由专业水平评议和面谈考察组成。

1.专业水平评议。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组织人才引进评议专家组专家,通过试讲、科研考察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进行考察评议。专家组成员人数为单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3。专家组根据专业水平评议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与进入面谈考察人数不超过1:3的比例,推荐进入面谈考察人选。

2.面谈考察。面谈考察由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面谈考察考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根据面谈考察成绩,确定建议引进名单。

(二)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考核论证,并确定建议引进名单。用人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组长参与考核论证。

第二十二条 审定拟聘方案

人力资源部就引进方式、层次、待遇、聘任岗位等提出拟聘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人力资源部组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拟聘人员到定点医院体检。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体检要求。

(二)考察。人力资源部视需要到拟聘人员毕业学校或原工作单位查阅档案、组织考察。

第二十四条 公示

人力资源部面向社会公示拟聘人选基本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或投诉的,人力资源部或纪检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若复查属实且影响聘用的,将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录用(调动)或聘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别优秀人才或特别急需人才,可经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考察和讨论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直接引进。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八章 引进人才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来校工作人员协议,明确引进方式、引进待遇、服务期限、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 全职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高层次人才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岗位职数由学校统一安排,不占用用人单位的岗位职数。全职引进的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占用用人单位的岗位职数。

第二十九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出现下列现象之一者,被视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

(一)违反学校师德师风等有关规章制度或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造成不良影响;

(二)工作纪律性不强,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三)抗拒学校、部门(单位)合理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出现下列现象之一者,被视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

(一)违反学校师德师风等有关规章制度或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造成不良影响;

(二)因所属单位反对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

(三)抗拒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取消其聘用资格,予以解聘,并追回所发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租房补贴。

第九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行以学校为主导、用人单位为主体的两级人才管理模式。学校每年安排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保障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教务部、科学技术部对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用人单位负责聘后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合同对引进人才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引进人才自报到之日起,与学校签订来校工作人员协议书(附件3)。来校工作人员协议书由人力资源部、用人单位、引进人才三方商议拟定,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的主要目标、任务、完成任务的时限等。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来校工作人员协议书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校的服务期至少为五年。服务期不满五年、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调离申请的,学校有权拒绝其申请,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满2年、5年时,分别接受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期中和期满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个人填写《高层次人才考核表》(附件4),全面总结来校工作以来的履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二)用人单位审核评议。根据来校工作人员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以及考核对象提供的佐证材料,用人单位结合履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

(三)学校考核。人力资源部在个人总结、用人单位评议基础上,组织人才引进评议专家组进行考核。

(四)学校研究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整理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考核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完成考核期目标任务者,考核合格;未完成考核期目标任务者,考核不合格。

(二)期中考核合格者,继续受聘、履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期满考核合格者,参照其他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予以续聘。

(三)期中、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应以书面形式陈述问题所在及改进措施,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人力资源部于1年后组织整改后考核,考核仍不合格者,学校将降低其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租房补贴等,以及低聘、解聘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校服务满5年的,才可全额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额外待遇。若服务期未满就离开学校(包括调出、辞职等)或被学校解聘的,需按比例退还安家费、科研启动费、住房补贴等。

第三十八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来校工作人员协议进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视工作需要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聘用。

第十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从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引进工作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学校纪检室负责人才引进的监督工作,保证人才引进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在人才引进工作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追究纪律责任;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16〕7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的未尽事宜,学校与引进人才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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